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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同到期,用工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再与劳务派遣工续签劳务合同,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工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未将用工单位拨付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给劳务派遣工,请问用工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劳动纠纷 2018-10-09 09: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为你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再续用你了,用人单位是不用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劳务公司应当另行为你落实新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务公司要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以每满一年付一个月,不满半年的付半个月,超过半年的按一个月计算。
    如果是违法解除,就要支付双倍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除了保持原来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外,增加了不满半年,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现在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条件可以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12个月封顶规定将被取消,但是对劳动者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高收入者设置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并且补偿的年限不超过12个月的封顶条件。再次,增加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有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年限和标准与劳动合同解除的支付情况相同。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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