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第一、第二是我家与拆迁单位的《协议》内容;第三是咨询内容:
第一、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前略)
一、临迁办法
被拆迁人(乙方)同意2006年11月30日前迁出原址房屋,并同意按本条第1款规定解决临迁。
1、由拆迁人(甲方)提供解决临迁用房,乙方同意迁往甲方提供的XXX路XX号XXX房作临时居住。(当时租金是1500元,与业主签了3年租赁合同)。
2、乙方愿意自行解决临时搬迁。甲方按乙方正式户口 人,并按每人每月 拾 元计发放给乙方临时搬迁补助费,或按原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计算,合计每月补助 百 拾 元( 元)。该项补助费的发给,从乙方搬出原住房之月起,至甲方通知乙方回迁之月止。
二、搬家费问题,(略)。
三、回迁办法:
1、甲方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在XXX征用地段按(略),安置给乙方回迁居住。
五、甲乙双方须严格履行协议。乙方违反(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1、2项)的应按每超期一天赔偿临迁费3%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签名(略)
签证日期:2006年10月23日
以上已办《公证》(略)
第二、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原租用XXX路XX号XXX房给乙方临时用房,现因该房屋业主在租约期满后收回房屋,为此现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乙方愿意自行解决临时搬迁的房屋居住,甲方按每月1500元整发放给乙方作临时搬迁的补助费,该项补助费的发给从2009年11月1日起计至甲方通知乙方回迁之月止。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补充协议,如发生违约行为,由违约方承担违约的责任。
甲乙双方签名(略)
签约日期:2009年9月27日
第三、咨询内容:
从2006年11月30日起至今由于甲方原因仍未回迁,甲方每月依时按1500元整发放给乙方临迁补助费,但远离《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第三项第1条订立的“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的回迁日期。现乙方我想向律师你咨询:
1、乙方诉讼(追诉)期过了没有?
2、《补充协议》签约日期后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第三项第1条订立的“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的回迁方日期,是否表示乙方:除了领每月1500元临迁费,至甲方通知乙方回迁之月止。再不能追偿3%的违约责任。
3、《补充协议》的订立是否代表原《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已失效;或只是《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第一项的修改,细看《补充协议》同原《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第一项第2条内容是基本一样,所以说原《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仍然有效。所以:
(1)乙方有权从2009年6月30日至2009年11月1日向甲方要求增加临迁补助费;
(2)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从2009年11月1日至今追加3%临迁补助费。
谢谢!
拆迁补偿
2018-10-10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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