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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已过户,且全款已付清,但未完成交房时发现卖方可以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主要是多处漏水、下水管道堵塞、卫生间功能完全丧失、房屋地面、墙面、柜体等严重受损。漏水位置的楼下天花有漏水痕迹。看房时卖方曾用地毯、纸张、其他物品等对受损部位进行刻意掩盖和包贴(看房时有照片为证),且在完全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的房屋内假装进行看电视、吃饭等正常生活行为(中介作证)来掩饰严重功能缺陷。且买房曾问及地板多处起拱原因时,买房并未如实告知因泡水所致的真实原因,而是谎称使用年限已久所致。现卖方不配合处理房屋质量问题,且未结清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买房拒绝收房签字,合同交易实际未完成。卖方“实际剥夺了相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中国《合同法》所称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且卖方明显形成恶意隐瞒事实。请问进行维权注意事项及能获得哪些损失的补偿

房产纠纷 2018-10-10 12: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质量缺陷补偿协议注意事项如下:具体赔偿标准,第一种方法是协商解决,具体问题双方谈即可。第二种方法是房屋修缮,要求其达到开发商承诺的标准,并且不再有质量问题,这笔费用是开发商负担的。
    另外,因房屋问题导致住户无法入住,这笔费用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前提:先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做安全质量认证如果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甚至不能住人,则可以要求退房,并且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
    如果没有违约金,可以要求按照同期银行利息要求其支付如果是因为房屋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不属于危房,不存在结构等重大质量问题,可以选择要求开发商赔偿。知识拓展:房屋质量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二手房交易违约金条款2017年规定违约是对买卖双方都具有效力的。若卖方违约,且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2万的话,这个2万的数额应卖方补偿给买方。同时退还买房所交的费用以及办理贷款等造成的利息等。对于已签订合同的,一般视为交易成功,需支付中介相关的费用,但由于未完成过户,可以协调减少中介费用。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的主要作用,这一点历来是学界争议的焦点。对此,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担保说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认为它"是当前社会主义组织间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组织间的经济合同,如果没有违约金的规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种担保方式(担保说)。
    2、责任说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违约金与传统民法中担保方式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所以"违约金不是债的担保方式,立法和法学理论也不应该要求违约金发挥债的担保作用"(责任说)。
    3、折衷说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既是担保方式,又是违约责任方式(折衷说)。
  • 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卖方征收交易所产生的差价获得的收入。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需要承担的不同的税费,二手房交易中征收交易税的本意是为了限制买卖交易,抑制房地产产业过热。
    结果是增加了买房人的购房负担,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实际交易中,卖家无一例外的将税费转嫁到买家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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