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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998年购买了本村人的农村房屋,一家六口人居住至今。此外再无其他住房。卖主在我村也已经另建了新房。我买的老房子没有房产证,当时卖方只给了我土地使用证,证书上是他的名字。我们签有房屋转让协议仍在。但一直没有到国家部门办手续。我是城镇户口,我母亲是本村农业户口。如今,我希望变更宅基地的使用权到我或母亲的名下,但与卖方协商无果。他认定只卖了房,房屋基地仍属于他。将来一旦房子不存,基地他要收回。请问律师,我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在卖方拒绝配合时,我应该怎样维护家庭的权益?

房产纠纷 2018-10-10 12: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的,如果是转让也应转让给本村的村民,如果是转让给本村以外的人,应当征得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不动产的买卖应当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没有经过登记过户手续物权就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你门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主张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如何办理农村房子土地使用权证:  
    1、向村委申请,村委审核同意,进行公示;  
    2、到镇办建设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手续;  
    3、到国土所申请,填写文书;  
    4、经镇办审核;  
    5、国土所整理材料上报市局;  
    6、市局上报政府批复;  
    7、通知村委进行批准公示;  
    8、通知户开工及办理登记发证。  具体费用各地不同,请到当地建设规划和国土所咨询。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农村村民买卖、出租房屋并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是出卖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已。
      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新老《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
    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权限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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