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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请问我公司12小时工作制四休二,每天加班算2.5小时,员工主张每天加班按4小时计算,公司每天加班时间和我们相差1.5小时,公司主张要扣掉吃饭和休息时间.但是我们的吃饭和休息是轮流的.比如有4个人看4台机器二个人去吃饭和休息了剰下2个人要看4台机器,工作量增加了.公司规定吃饭和休息时机器是不能停工的.请问律师我们主张的时间合理么,可以得到支持吗?公司将近80名员工准备起诉公司

劳动纠纷 2018-10-13 13: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固定,既然说是每个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时间,这个规定包括周日,周六,和所有的节假日在内,加起来的加班时间总和不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36小时了,单位是违反劳动法的,要受到劳动监管部门的惩处的。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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