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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原公司是上海的,在南京没有办事处,也没有另外的店,现在公司于2014年1月2号晚上从南京八佰伴撤柜,公司于2013年12月30号下达撤柜通知,电话口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300,工资和赔偿于3个月以后发放,没有达成一致,撤柜当天有商场协调赔偿1300,于当月18号发放,并且补偿3被加班工资,我们要求公司负责人写下欠我们多少工资和赔偿于18号发放,如不发放直接从商场货款里面支取,商场做担保,公司不愿意写,说到时候发多少就是多少,当天或没有拿走,放在商场仓库,第二天公司还是这样的态度,没有协商好,就直接回上海了,获救放在仓库,也没有讲怎么样,10天以来没有消息和我们协商工资,也没有来要货品,我们14号打电话给他,让他给我们结算工资,公司不同意,商场现在说不给放货,让我们通知公司来拉货,货如果拉走了,我们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他在上海会理南京这边的吗,如果仲裁通知下来。可以直接从商场尾款拿吗

仲裁 2018-10-14 1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先和单位协议,协商不成,可走以下法律程序: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公司不发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自动离职的。
    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如果不能提供你的实际工资水平的,一般仲裁机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有银行收工资记录的话,可以以银行收工资的记录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的。
  • 工资支付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使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转变成实际所有工资的过程。  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是劳动者实际支配和处分工资的前提。为此国际劳动组织在1949年第95号《保护工资公约》原85号同名建议书中,对工资的支付保障作了规定。
    我国涉及工资的支付保障规定主要有《劳动法》、劳部发[1994]489号《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amp;#39;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amp;#39;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损坏物品,如果是因其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额,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以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为限,以保证该扣除不影响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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