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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现在在上海工作,想咨询一下劳动解约赔偿的问题。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近三,在工作上没有任何过失,最近公司提出要解雇我,解雇理由是工作不认真。我跟公司总共签过三次合同2月28--2月27,2月28--2月27,2月28--2月27距离合同到期还差2左右。 我想问下面几个问题1,工作不认真,算不算解约的合法理由?2,如果公司解雇我,这样算不算非法解雇,我能否拿到双倍的赔偿金?3,从进公司以来到现在,基本上每天都加班,公司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费,我能否向公司索要加班费?如果可以,需要什么证据吗?4,公司给我交四金的时候,都不是按照我的实际工资交的,而是按1500的基数交,我能否让公司按照实际工资,补上这些钱?

合同纠纷 2018-10-14 13: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你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 用人单位如果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你支付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非法解除,则应当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2倍。合法解除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以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2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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