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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简单说下大概情况,去年我们公司改制,赔偿金是按12年2月到13年1月算的,刚好12年2月到7月中旬是我的产假期,单位给我发了基本工资,但是没有奖金,可是与我同级别员工的平均工资基数都是基本工资加奖金的总和,因为我有6个月只有基本工资,这样平均下来我要低很多,这样补偿是否正确,在改制补偿方面产假期有无特殊法律保护,我们公司的领导也是糊里糊涂,开始说可以给我补,之后又说他们这样给我发是经过专门为我们改制的律师核算的没有错,如果按其他人的标准给我发那就错了,是这样的吗请问?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16 19: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根据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
    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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