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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1年8月份至今进了一个韩国企业的电子厂,是别人介绍的。进厂之后,公司也没有提出签合同和上保险,多次向公司提出,公司领导只是敷衍一下就过去了,具体也不说该怎么解决。请问我能去劳动局告他们么?我以前在网上查过说不给签合同是要双倍赔偿工资的,我每个月的工资条都留着呢,还有工作服,其他的证据都没有了,公司会答应赔偿么问题补充:我的工资条上没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证据,请问这样的话公司会给我相应的赔偿么

劳动纠纷 2018-10-17 15: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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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法新增了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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