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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律师:我于2010年12月1日被浙江海宁**集团录用担任旗下女装品牌陈列经理一职,工作地点在上海,但是合同签订的是在海宁,年薪15万元,每月1.1万元,剩余部分年底补足,因为我户口是在南京,而公司不肯帮我交纳南京的社保,所以一直没有帮我交纳,半年后以上海公司调整为由把我调到海宁并要降薪,我与公司谈判声称要仲裁,老板亲自打电话来说这是个误会,希望我去海宁工作,工资不变,我也没有说什么就去了。在海宁工作两年左右因为上海有新的品牌要做又把我调回上海,我也没有一句怨言。在2013年11.30合同到期后重新续签了合同,仍然是三年,工资不变。但是6.11号上海的负责人口头通知我说公司要和我解约,并且要我提赔偿要求,我按照国家规定提出N+1的要求共五个月,公司不同意,说最多三个半月,我说要求四个月。今天早上收到消息说,公司已经出具了书面通知要调岗降薪。公司在上海的工作时间为9:00-18:00,午休一小时,一周六天班,没有年假,我之前三年多的社保也没有给我交纳,我认为这样触犯了国家法律,我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的权利?如果申请仲裁可以赔偿我几个月的工资?如果需要仲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和手续,是否可以委托你们帮我办理相关事宜?如果委托你们全权代理的话大约是多少费用?

房产纠纷 2018-10-18 06: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工资调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同意。
    2在没有依法协商之前,公司单方面改变工资报酬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企业与职工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则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原已达成一致的工资标准执行;二是解除劳动合同,老板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给职工发经济补偿金。
    3若企业不发给赔偿金也不按原来的工资标准执行的话,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 《劳动法》对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这种情况主要有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矿山井下事故抢险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这主要是指企业的生产流水线、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铁路线路发生故障,公路干线发生交通堵塞,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供热管道、供电线路等发生故障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对延长工作时间作出的特殊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用人单位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可以不经过协商,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这是因为,上述情形都涉及公众利益,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命,所以,通过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时解决这些特殊情况非常必要。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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