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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7月6号被一公司挂车撞伤,后在医院就医,住院6天,右肩锁骨脱位,医生说要休息3-4个月。交警认定的责任书上他们是全责,协商赔偿也挺好的,他们说车是全险,所有产生的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现在2个月了,本人一直在家修养,现在去保险公司咨询理赔。由于本人职业问题,工资是由2部分构成,一是基本工资,其是以工资条形式定期发放的,二是绩效工资,是以出外做工程按承包费不定期发放的。现在保险公司说只赔基本工资部分,而且涉及二次治疗费用,他们也说按此次治疗费用的30%报。本人收入主要是绩效工资,恢复治疗期间无法做工程,也就失去原本能赚到的绩效工资。这部分钱跟他们赔的钱相差很大。绩效工资也不能按保险公司说的,没法提供事前三个月的,但是能提供去年一整年的总收入,加盖公司财务章。保险公司怎么能这样啊,要是按他们的说法,我去年一个月月均工资加起来 本人今年7月6号被一公司挂车撞伤,后在医院就医,住院6天,右肩锁骨脱位,医生说要休息3-4个月。交警认定的责任书上他们是全责,协商赔偿也挺好的,他们说车是全险,所有产生的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现在2个月了,本人一直在家修养,现在去保险公司咨询理赔。由于问题,工资是由2部分构成,一是基本工资,其是以工资条形式定期发放的,二是绩效工资,是以出外做工程按承包费不定期发放的。现在保险公司说只赔基本工资部分,而且涉及二次治疗费用,他们也说按此次治疗费用的30%报。本人收入主要是绩效工资,恢复治疗期间无法做工程,也就失去原本能赚到的绩效工资。这部分钱跟他们赔的钱相差很大。绩效工资也不能按保险公司说的,没法提供事前三个月的,但是能提供去年一整年的总收入,加盖公司财务章。保险公司怎么能这样啊,要是按他们的说法,我去年一个月月均工资加起来1.2w现在只赔3400,那我不是损失大发了啊,现在保险公司就是不认怎么办 现在只赔3400,那我不是损失大发了啊,现在保险公司就是不认怎么办?还有,如果我走司法程序,法院会采信本人所说的工资构成及数额么?

保险纠纷 2018-10-18 10: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
    主要有在职和离职两种不同情况。
    一、【在职期间】
    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离职期间】
    离职后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企业为了保证员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员工在组织中可以定期拿到、数额固定的劳动报酬。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
    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
    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
    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 用人单位用降底绩效工资的方法,胁迫让主动辞职的,劳动者是可以拒绝写辞职书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降低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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