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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总公司在上海,北京设了一个厂,现由于公司经营策略调整需要终止北京地区的工作,目前已发函提前告知员工,但现在发现一个重要的问题,有两名员工的合同在2013年12月就已经到期,未及时续约,现在2月底将合同交给他们补签,但遭到员工拒绝并要求索赔双倍工资。请问该如何让处理?公司并非恶意不续签,只是工作上的失误。

劳动纠纷 2018-10-18 21: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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