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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栗XX,女,26岁。2012年12月26号晚9时许,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AA超市下班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头部大脑受损严重;经当地医院急救,后经市立医院、北京军区总医院多次手术,才保住一条性命,现成为有意识的植物人;期间治疗长达一年之久,花费近七十余万元,作为农村家庭收入并不景气,为给女儿治病我家已负债累累,现求助与法律援助,望好心的律师、法官和各界有良知的人士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栗XX于2012年6月份由枣庄市台儿庄区AA超市面试录取,并缴纳500元保证金而进入该超市工作,其工装、车辆出入证都由AA超市统一管理,上下班时间、工作制度、专柜人员分配也都由AA统一部署,后来被分配AA内“BB”服装专柜卖男装。当时AA超市也没有按国家规定给所有员工签订有关就业合同,车祸发生后,我们到劳动部门给栗XX确定劳动关系,经认真审理调查取证,最后劳务部门确立判决受害者栗XX确实与AA超市存在劳动关系,后AA超市不服判决起诉至法院,要求说与BB柜台有劳动关系。一个花季少女,不能说话,也不能动,正在饱尝着地狱间的生死痛苦;我希望社会各界熟知法律的律师和公平正义的热心人士,凭您的怜悯之心给一个答复:我们应该去找AA超市还是去找一个所谓的代理商BB专柜,为我女儿讨一个公平公正的结论呢?

劳动纠纷 2018-10-20 05: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签定劳动合同,出现工伤事故索赔: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进入诉讼程序。
    解决的关键在于取证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向劳动相应证据。只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造成劳动者受伤的事故确属工伤事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又极力否认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相应的举证便较难实现。
    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求助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请求他们调查此事,取得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进行工伤鉴定,取得该事故确属工伤事故的证据,以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在证实确属工伤事故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负责支付伤、残劳动者的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单位没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单位承担属于交通事故的,优先肇事者承担相关赔偿费用,肇事者逃逸或者没赔偿能力,可以要求单位承担或者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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