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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55岁于3月23号去xx医院看病,去之前有连续两天感觉心胸难受,医院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症,后直接住在了其神经科,在后来的治疗过程中,医院从来没有请过心科医生会诊,也从未结合过心科医生的意见,擅自诊疗;并且在院其间院方一直护理不当,也从未叮嘱家属注意事项;病人入院后也一直没用拜阿司匹林,低分子肝素钙,延续治疗,并且滥用抗生素,可能进一步导致心血管病的诱发;经院方建议给病人做冠脉造影,院方却未请心脏内科医生会诊看是否适合做,就擅自做,并且术后也从未复查过心电图和心肌酶,了解心脏情况;从病人入院院方只为病人做了一次心电图,且上显示病人心动过缓,非特异性st_t段改变,院方从未诊出此病也从未叮嘱家属生活注意事项,院方也从未给患者吸氧,心电监护,治疗过程不当;病人抢救过程,未进行气管插管,有违医疗抢救步骤,且病人发病时接不通主任电话,拖延抢救时间,抢救过程缓慢,不专业;发病当天早未查房未量血压,且无病危通知书;4月2号院方告知患者病情稳定,明日可出院,却于3号早上发病,既已稳定何来突发,且未向家属强调会突发及突发应急如何处理;患者死亡后医院没有一点态度,去与其论理,院方仅用5000以下丧葬费打发,请问作为家属应如果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18-10-20 07: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医方侵犯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名誉权,比如构成伤残或负人格评价,患者可以要求医方承担精神抚慰金。二是,医方行为致患者死亡的。三是、医方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医疗损害纠纷中,医院承担精神抚慰金的前提条件
    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了;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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