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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今年56岁,在今年7月10号在上班的过程中被重物击中头部,在经医院治疗后于8月19日出院,医生医嘱是回家疗养每月去复查,现在离出院已经三个多月了,医院还没有给出完全终结治疗。我想问我父亲现在可以去做劳动能力鉴定么??

劳动纠纷 2018-10-20 14: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经劳动部门确认构成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单位拒绝或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的费用、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在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其内容如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 1、申请人向市政务大厅人社障局窗口申请;


    2、市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审查,符合条件受理;


    3、市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转医疗检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窗口汇总检查意见;


    4、市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组织召开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小组会议提出评审意见;


    5、银川市人社能力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议,作出鉴定结论,劳鉴委主任签发;


    6、市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将结论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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