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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跟银行签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债务人 向银行借了多笔款,但有一份借款合同担保方式为保证,还签了多个最高额保证合同,那这笔贷款算抵押还是算保证?最高额抵押合同也能覆盖这份借款合同吗?现在债务人没有按时还贷,银行要向我们行使抵押权,我们可以承认这个担保方式为保证的合同吗?

银行 2018-10-23 06: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要在工行无抵押无担保个人小额贷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业务是指向符合工行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贷款业务。工行消费贷款有信用贷款,信用贷款只能用于个人消费用途(包括用于购车、装修、教育学资、大宗消费购物、旅游等,不能用于购房),申请时需要提供用途证明材料,因为不需要抵押物审核相对严格一些。
    具体申请需要您通过柜台个贷部门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后由经办行审核您的情况后办理。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有个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两年内不起诉的,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但自然债务仍是存在的,不是无效的问题,债权人仍可以向债务人索要。但诉讼时效也个起算点的问题,如果是欠条且欠条中没有其他还款截止日等约定,通常自写欠条之日起算两年。
    如果是写的借条但借条上已写清了还款日期的,则应从写清的还款日到期后第二天起算两年诉讼时效,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期间,则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或者从债务人同意偿还之日算两年。
      所以,本案中因为没有写清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要从主张债权之日或者债务人同意偿还债务之日起算两年诉讼时效,你这种情况可以起诉,不是上诉,上诉是指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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