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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时我朋友拿他的房产为他人担保,办了他项抵押权证约定时间是2011年3月2日-2013年3月2日,办的是最高额抵押贷,今年2月从新贷了款,我朋友也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没有到房产管理处变更他项抵押权证,那我朋友这个担保有效吗?

抵押担保 2018-10-24 13: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期限是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记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该期限是行政机关强制要求的,不能消灭抵押权
  • 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只需依据一般的合同法原理,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是分离的,要说联系也就是能抵押的范围了,担保物权相关法律列举了一系列禁止抵押的标的,那么将此纳入抵押合同的话,抵押合同可能只成立,而因为标的违法而不生效。其他的也就合同的一般构成要件:双方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无瑕疵、标的合法可能等。
  • 如果既没期限又没限额,那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保证的标的完全不确定.
    最高限额保证合同,也是既要有限额,又要有期限.如果未约定期限,则以保证人通知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日.
    期限是必须的,若无最高限额设定该保证是否成立,我国似无明确规定.在日本法中,只在抵押合同中的最高限额是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其它合同未设最高限额不影响成立.
    最好是根据往年业务量,就高设一个最高限额,然后一年为限,每年决算.限额在一年内即将用完时再补充.这样工作量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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