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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散伙破产+我是4人2011年5月合伙开办的一家五金有限公司,现因资 金断裂,(资不抵债)现无法继续经营,其中一大股东要求进行清算后他自已找人合伙在现在的平台继续经营。1:他将公司的所有财产进行清算时,原厂房和办公室的装修费转让费等继续在用的不算资产评估折价。2:如果有人同他合伙继续经营对原逼迫退出的股东是否要作出相应的补偿?3:如果破产和算伙对公司的资不抵债部份债务的偿还处理有什么不同?4:如果清算后我愿意承其下欠分到我头上的债务,是否还可以保留相应的股权.或是要先将所欠的债务上交到公司后才可以保留相应的股权?以上谢请回复.

破产清算 2018-10-25 1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破产原因是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然资不抵债或者公司账面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才能破产,当然这些债务是不能按照原来的数额完全清偿的了。破产程序后,公司要注销,从实体和程序上,公司的主体资格都不存在,债务无需再清偿。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以公司所有财产清偿,股东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经过破产程序,没有完全清偿,股东也不用还的。但是如果股东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话,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宣布破产的,应该破产财产内优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公司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也应该在破产中优先予以支付。
  • 企业破产债权问题,或者是有其他关于企业破产的问题建阅企业破产法。 其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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