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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补偿我在广东省这边的一家建筑施工方上班,三年来一直没有签合同,只有最初过来的时候有一份入职登记表。1、表上注明了我的身份信息以及我要求的工资以及工作岗位,在要求一栏我填写了要求月薪5000,但是在项目负责人一栏回复意见是按4500元,入职后工资根据个人表现调整;公司经理意见是同意,并且在入职表左下则用红笔写上了按5000发放。2、(工资表)而实际发放工资的时候我拿到的也是5000,但是工资表上面的信息分别为:基本工资500、岗位工资500、社保750,、电话津贴300、施工津贴235、节假日加班2715,合计5000,实发5000,因为之前说的是税后,后面还有个人所得税45(此项没有计入实发工资中)。3、2015年1月初到现在只拿了三四个月工资,并且还有口头说的奖金,因为我看到之前同事的情况不敢相信老板承诺,现在想让老板签字确认奖金一事,老板不予正面答复,仍然只愿意口头回答。因此我想离职并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能拿到经济补偿么?如果能得到补偿,补偿的额度是不是基本工资500*2=1000还是怎么样。麻烦告知一下,

劳动纠纷 2018-10-26 10: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相对固定,绩效工资是浮动工资,可以不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绩效考核方案及绩效工资;如果因为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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