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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三个人在2013年3月成立的公司,我还有B和C。当时的注册资金是50万,我是法人。我们私下占股比例是1:1:1.但工商局的章程写的是我占40%,他们两个各占30%。到13年10月份,新进一股东D,这时我们的投入是每人25万(三人共75万),已经超过注册资金。经口头协商D占股70%,我们三人各占股10%。并将注册资金增加为100万,经过溢价D出资175万来平我们以前的75万。到13年11月份,我提出股权转让以及撤资,B和C 不接受股权,外面也没人来接我的股权。而D因为我退出和觉得项目回款周期慢,也退出公司,之前的175万他说算是借给公司的。所以现在我没办法了,我知道有限公司成立后不能抽撤资金的,但从开始到现在我们没有分过一次红,想转让有转让不了,有什么好办法?

股权转让 2018-10-26 11: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关于公司股东撤资,例如:该股东可以将相应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其他两名股东,股价协商确定。需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如暂时不变更,签订内容明确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可。
    但为了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建议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及时办理股东变更手续,这个不费时也不费钱。
  • 您好!股东增加持有的股份,流程是: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或补充《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然后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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