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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与阿拉买提乡签订开发2000亩土地的合同。并交了保证金40000元、合同约定有效使用期限30年,由我本人进行开发发展林果业使用。同时阿拉买提乡人政府向我提供了喀什国土资源规划院出具了2008年土地勘测界定技术报告书等一系列关于土地承包开发的相关资料。我于2009年6月开始对2000亩土地进行平整、耕翻和水渠、道路的修建工作,在2010年底完成了2000亩地的平整工作, 其中1500亩地已基本达到了种植的条件。但是在2010年11月,该乡10村16村村委会在未征求与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一具备种植条件的900亩承包租给他人,土地已由农民擅自占用。对此,我曾多次乡阿拉买提乡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乡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却一直没有得到答复,截止目前,我开发的土地仍然被他人占有。合同内第十条 违约处理:合同一经签订立即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承诺,不得违约,一方违约,则可向违约方要求承包期内的30%租金进行赔偿,并赔偿一方全部投资(包括机井、高压线、农田路、排水渠、生态林、防护林、经济林、住房等)莎车县信访局不管,法院不受理,我该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2018-10-28 06: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关于租赁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租房合同没有到期而解除合同,提出解除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押金是否退还则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否约定了押金的退返事项);二是看合同双方能否就提前解除合同达成意合,如经双方协商同意了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三是按照法定与惯例,一般是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须中止租赁合同,然后结清房租。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因为承租方提出中止合同而押金不退”的话,则应退返押金。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随意终止合同。但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对于承租人来说,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应了解出租人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须具备的条件或理由,主要有: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和水电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
    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5: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
    6: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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