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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因工作原因,最近将户口迁到了村里。有村民跟我商量,说可以将宅基地卖给我。直接将证办到我的名下,但***需要时间,先行签订合同,我预付订金,他去***,到时候证办到我名下之后,再付齐余款。

我想问下,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应,如果证件没有办好,是否可以凭合同要求他退还订金并支付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18-10-28 11: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卖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买方违约时,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并要求对方退款。
    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因此,你还是好好跟对方协商吧。
    但是,如果你交纳的是定金的话,则会有很大不同。
  • 合同违约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所遭受损失30%,超过30%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减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关于宅基地买卖怎样才有效的问题
    一般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一)出卖人将宅基地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经转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亦转为城镇居民,宅基地性质已发生转变的;
    (二)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已经由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
    (三)城市居民购房后已将户口迁入购买宅基地房屋所在地,并转为农民身份的;
    (四)买受方协议签字人为居民,但其配偶、父母、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购房时为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居住亦共同居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可以认定为家庭共同购房的;
    (五)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
    (六)对同一房屋经多次转让的效力的判断,可以依据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身份情况结合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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