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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法没约定履行地,但合同已履行2015年3月9日我买了个二手车,看车在江苏淮安清河区,看完后去谈好价格3.8万去清浦区车管所过户,因卖家手续不齐,我实付其3.5万,并将车从车管所将车开走了(等于实际履行了)。后约定的一个月卖家没有能过理完过户手续,卖家说办不了,于是我去起诉卖家,要求解除过户,后开庭诉讼过程中因有人要买车,我请求卖家过户,卖家说要有诚意的话必须要先撤诉。于是撤诉后,但并未能办理过户并不配合我,后又要求我将行驶证寄给卖家钱某,才肯过户,行驶证寄给他后,仍不过户,现在9月30日我再次去清浦区起诉卖家钱某,清浦区法院于10月12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就在前天,法官薛打电话来说合同约定不明,不存在合同已履行。说要将此案移交常州审理,并拒绝出裁定书,说裁定书出不出在法院,说我不好上诉,请问我案件可以在清浦区履行吗。淮安为实际履行地,怎么能说是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呢?本案是否应转移呢?我是否以上诉权?

继承 2018-10-28 13: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手车过户程序卖方需要准备的手续:
      a. 原车主(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若是公户,则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b. 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
      c. 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
      d. 原始购车发票(或上次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
      e. 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手车过户程序买方需要准备的手续:
      a. 新车主身份证原件1张、复印件3张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若是公户,则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b.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
      c. 限购地区还需准备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原件一张,复印件3张
      d. 如果买方是外地户口上当地牌照,另需有效期内暂住证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 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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