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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法没约定履行地,但合同已履行2015年3月9日我买了个二手车,看车在江苏淮安清河区,看完后去谈好价格3.8万去清浦区车管所过户,因卖家手续不齐,我实付其3.5万,并将车从车管所将车开走了(等于实际履行了)。后约定的一个月卖家没有能过理完过户手续,卖家说办不了,于是我去起诉卖家,要求解除过户,后开庭诉讼过程中因有人要买车,我请求卖家过户,卖家说要有诚意的话必须要先撤诉。于是撤诉后,但并未能办理过户并不配合我,后又要求我将行驶证寄给卖家钱某,才肯过户,行驶证寄给他后,仍不过户,现在9月30日我再次去清浦区起诉卖家钱某,清浦区法院于10月12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就在前天,法官薛打电话来说合同约定不明,不存在合同已履行。说要将此案移交常州审理,并拒绝出裁定书,说裁定书出不出在法院,说我不好上诉,请问我案件可以在清浦区履行吗。淮安为实际履行地,怎么能说是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呢?本案是否应转移呢?我是否以上诉权?

继承 2018-10-28 12: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车辆过户、变更登记规定及程序如下:
    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按表格 栏目要求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印章,私车需交验车主身份证。
    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
    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
    检验合格后,本县(市)过户或变更的直接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交 费。跨县过户的先到登记审核岗编新车号,档案管理岗审核后签发牌通知书, 牌证管理岗收旧牌,发新牌、照像后等候取证。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 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债务人履行合同的地点,不在履行地实施的履行行为不发生消灭合同义务的法律效力,既然了合同履行地如此重要,那么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有哪些?  
    (一)特征履行地规则。这项规则是指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标的物的交付地点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  
    (二)实际履行地规则。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确定管辖,即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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