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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后一直是在本单位领取的工资,但单位领导说该项资金是上级单位下发的,说本人已经不属于该单位了。本单位是股份有限公司,本人是合同制工,下岗时,本单位没有跟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领导说,我们领取的工资是上级部门给予的。说我们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了。下岗几年后,上级部门让我们跨靠到一个大型的煤矿企业我们买断了,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本单位领导说我们已经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了?2000年两个分公司合并改制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4月1日我们下岗,9月份下来文件正式确立本单位为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方案显示,职工是491人,本单位以净资产百分之85,全部以配给股百分之三十,配售股百分之七十,全部量化到职工名下,现在单位已经拍卖了,单位说我们这批拿了下岗工资,接着几年后又买断了的合同制工,不在享受股份,请问他这说法是否正确。

劳动纠纷 2018-10-28 20: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关于对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安置,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国家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实施,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原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不变,就能够基本上保证员工利益不受侵犯。
    所以,贵公司应加强宣传,取得他们的理解。说明若不重签,社保将无法办理。
    在重新签合同时,将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基本上除变更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原企业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是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除严重违纪之外,则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 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如果不能提供你的实际工资水平的,一般仲裁机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有银行收工资记录的话,可以以银行收工资的记录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的
  •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两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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