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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学毕业,在一家公司工作。前三个月我的试用期工资是1800。第四个月,老板口头答应我转正。第五个月,我辞职了。我老板工资还是1800。劳动法有没有保护我权益的规定?

劳动纠纷 2021-06-15 1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有上班即可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2、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
  •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正常工作期间就应当支付工资,即便解除劳动关系,也应该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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