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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已收取物业费公摊费还要收取垃圾清运费合理吗

房产纠纷 2021-06-16 14: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 具体要看物业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那就不合理,业主可以拒绝缴纳。如果双方就此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无法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 物业费是不等同于生活垃圾费的,生活垃圾费是指由保洁人员将垃圾从产生地清扫、收集并运送至垃圾转运站的服务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物业费是由各物业公司向住户收取的用于小区公共环境的清扫保洁、设施的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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