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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7年3月16曰入职用人单位一直工作到2019年5日18日,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8月30日用人单位与我未签书面的劳动合同,2019年5月18曰用人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10月18曰我请求仲裁委仲裁用人单位支付我上述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如果驳回我仲裁请求,我向法院诉讼,法院是否支持我的诉讼请求。2019年5月18曰用人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是否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诉讼 2021-06-20 12: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讨薪,有欠条的时效是2年,没欠条的仲裁时效是1年。
    如果没有签订文字合同,只要持有与该公司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证件、服装、胸卡、工资卡、销售结账单等证据材料,到公司所在地的县一级劳动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仲裁科投诉,(公司地址是合同发生地)请求处理即可。
  •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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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8曰用人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是否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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