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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底在一家公司入职,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不予以缴纳社保,一直在推脱说高层领导把社保缴纳的事儿提上日程,但是纯属扯淡。4月公司外派我们到上海进行一个项目的学习,但实际仅仅是跟着别人的大型活动参与学习帮忙,非专项培训,为期一个月,临行前强迫我们签署了一个培训协议,协议约定所谓的“培训”结束后要在公司就职一年,提前离职要赔付违约金两万。协议中写明培训花费包括工资2500,学习费用4000,其他费用6000,但实际公司只出了我们往返上海的机票和当地的住宿费,实际总花费不超过5000元。现在看透了公司的本质,觉得没有前途想要离职,需要赔付两万违约金吗?同时看到网上说法律规定不签合同应该双倍工资发放,这个是否可以追求赔偿?还有没交社保的问题。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1-01 20: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一是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即用人单位本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应当从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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