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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8月23号应聘到某公司上班,做平面设计师。当时试用期工资1300元,3个月试用期。但是转正之后的工资没有明确,给我面试的经理只说绝对少不了。由于刚毕业,没有经验,也没有多问。进入公司之后的工作强度很大,公司着急做一本企业画册,所以近一个月的时间都加班到半夜,并且没有加班费。之后行政的经理说申请给我提前转正,也没有明确具体时间。之间由于知道自己转正之后的工资才1500元,与领导协商之后也没有结果,并且公司经常要求加班。所以就于12月28号提交了辞职报告,领导签字之后同意1月28号离职。直到1月10号发11月份的工资时,拿到工资之后才知道并没有提前转正。由于多次被欺骗,所以一气之下没有做工作交接就离开公司了,我手里还有一部分工作,公司正在研发一种产品并急于上市销售,我负责包装外观等方面,我离开公司后受到公司经理发的短信通知,说不交接工作不给我结算剩余的全部工资。我想咨询一下问题:第一:我与公司并没有任何劳动合同,从法律上来说不交接工作是否有错。第二:由于我手里的工作没有交接,之后对公司产品上市可能会有影响,公司是否有权追究我的责任。第三:平时工作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失误,比如印刷出来的画册有错别字的问题,当时公司并没有追究责任,如果现在我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是否能拿这些问题说事。第四:我剩余的工资是否可以全部要回。

劳动纠纷 2018-11-02 0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只有第二款中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的,其它时间必须支付加班费。

    加班老板不给加班费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在加班是具体的时间会影响到加班费的数额,只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就可以确定加班费的具体金额。
  • 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产生了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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