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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大型金融公司工作6年,于去年签订了第三次劳动合同,此合同于2014年12月份到期,如果到期再签就应该签署无固定劳动合同。因为多年积劳成疾,我今年8-9月频繁就医,而且因为工作理念问题,同现任部门领导有分歧,曾经发生过争执。正好我部门需要裁员,我就是备选之一。但我不认同他对我的评语说工作能力不行。我于2012年年初获得公司的优秀员工奖,年中时候还获得优秀工会委员奖,况且我8月份先是急性膀胱炎犯病,后经过肠镜,又诊断出慢性疾病,需要调理和静养(溃疡性结肠炎)需要静养的诊断书一直因为工作繁忙没有提交。之前经常加班,但我司于2012年才开始增设打卡记录,之前我的加班记录都没有。也咨询过我的上司,关于加班费的问题,被他严词拒绝,还恶言羞辱。据我了解,如果提前被公司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赔偿N 1个月的工资,我想咨询一下,目前我的慢性病还没有完全治好(肠镜只能半年做一次),这个期间,我的医药费能否报销?能否等我病愈后在谈解约事宜?工资如何计算?是按照基本工资计算,还是包括奖金,绩效,福利?我没有记录的加班费能否要求补偿?如果聘请律师,费用是多少?能否申请劳动仲裁?谢谢!~

仲裁 2018-11-02 08: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你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 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92天。
  • 可以,这需要看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按照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如劳动合同违反该标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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