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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就是我爸在一个单位工作了20年了但一直是临时工,工作的内容和其他正式工一样,有些活干的比正式工干的还好,工作这么多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听说现在临时工已经 实行同工同酬了,可是我爸一直还是一点点工资比正式工少很多,不知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具体是怎么个补法,我们也不太清楚请律师帮忙给指导一下,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18-11-03 07: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 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一,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二条,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用工单位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规定。2009年10月,人保部透露将出台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
    “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二是将同工同酬写入法律法规当中。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
    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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