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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入职深圳公司,负责深圳区域的业务销售管理工作;2014年5月公司以销售任务不达标为由进行一次调岗,还是负责深圳区域的业务销售管理工作;工作两个月,2014年6月30日又以销售任务不达标为由调岗派到东莞区域负责业务销售管理工作;不到一个月,2014年7月31日上级领导电话通知回公司交接东莞区域的工作;8月1日回到公司,领导单独约谈,口头说自己业绩表现不理想公司意向辞退,并已经知会公司老板,询问我这边的相关要求,并要求尽快交接手头工作,领导有刻意提到补偿金,但没有明说,交接完之后再细谈补偿金的事情。当天就带领新同事去到东莞区域进行工作交接。8月7日领导突然又说再次调岗,该岗位从本人入职到现在公司都没有单独设立此岗位。因销售业绩不理想,其他并无过失,竟遭如此频繁调岗,深感公司是为规避经济补偿而这样安排。这种情况叫人如何再安心做好这份工作??以上情况接触劳动合同能否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请各位大律师支招或熟知相关法律的朋友支一下招,不胜感激。。。。。

劳动纠纷 2018-11-03 13: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前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公式表达就是:经济补偿=在职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需注意,这里所说的工资,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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