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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年10月年底进入公司的,3个月之后转正和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现在是2015年,今年7月中旬经理突然告诉我说觉得我个人能力不足,不能够胜任现在的工作,让我7月底自己写离职报告离开公司,而且经理告诉我这是劝退,不是辞退,公司不会给予我任何经济补偿。我想请问我这情况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18-12-30 10: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辞退员工,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员工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赔偿金给员工,保留被解雇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如果不属于违法解除,则按照员工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给员工。
  • 劳动者被辞退不一定有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1、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是不需要经济性补偿的。
    2、正式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也就是有赔偿问题。
    3、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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