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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13年2月15日经朋友介绍到马鞍山一家新建尚未投产的私营化工厂任副总经理一职(朋友任总经理),负责开工投产运营直至正式生产。当时口头约定月薪1.5万元起(不交金),如果按月完成生产任务每月再加奖1万元,至今尚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每次和老板谈她都拖着。结果从进厂第一个月起到现在,老板每月只发我6000元的生活费(老板为了逃税还分别打在两张银行卡上),问老板讨要她就说不着急,现在厂里资金紧张,不会赖掉你一分钱的等等诸如此类的话。到今年四月底,我忍无可忍跟老板提出若不补发所欠工资就辞职不干了,这时老板又说当初答应给多少她都忘掉了,还说现在经济不景气,找份工作也不容易,你就考虑考虑别走了。我气愤极了,我为这个厂开工生产费了这么多心血,住在厂里经常加班到很晚也没拿到过加班工资,她现在居然这样抵赖,无非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的书面依据吗?可是我有证人可以作证当初她许诺我的工资是多少,工资是我、老板和总经理三人商定的。更何况她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律师,您看我的事情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解决比较好一些,我能要回拖欠的工资吗?

合同纠纷 2018-11-03 14: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所以由此可知,拖欠工资并没有规定是超出一个具体的时间才算违法,只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都属于违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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