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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已解除,公司刚开始不给开离职证明跟公司劳动合同已解除,公司刚开始不给我开离职证明,我说劳动合同上面写的很清楚,合同解除的同时公司必须出离职证明或终止合同的书面证明!如果不开我就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公司说:公司比较“怕你”,下周来取离职证明吧,离职证明只开一次,每个人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后果自己承担!!!我回复说谢谢,然后人家说:不用谢,后果自己承担即可!!!请问她的这话有没有恐吓行为!我会承担什么后果!!!

合同纠纷 2018-11-04 12: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合同解除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而言,建议相关当事人可以带上合同跟律师面谈,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相关参考内容: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承揽人没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定作人有协助承揽人的义务,当定作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协助义务时,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协助义务时,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有义务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如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补足材料、修改图纸等,若其不履行该义务,经承揽人催告仍不履行,承揽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承揽人通知、催告并宽限一定的时日,定作人仍不履行其义务,承揽人为完成工作投入的资金、劳动力费用等因不能交付工作成果而无法收回,此时,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时的承揽人解除合同是由于定作人的违约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是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因此承揽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及赔偿
    (1)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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