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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因为我是行政,公司也是刚开的,劳动合同所有的员工都签名按手印了,但是经理没盖章,也没按手印,就放在那里,说是三个月后再给他签字。我提前提出辞职,经理说要四天才能批,我说那工资是不是辞职当天就发吗,他说不行要等到下个月集体发工资那天才发,我说明天正好是公司发工资的日子,一起发了吧。结果他不同意,我说劳动法规定员工辞退要及时发工资。他说公司有公司的规定。无奈只好先交接工作了,结果先招的行政也来了,我也交接好了,过了三天后我找了他三次说可以走了吗?他说过两天给我安排,结果一直等到七天后,正好是月初,我做好上个月的工资表我最后一次找他,给他看他没说什么,我告诉他说自己有事不能来了,他才让我走了。因为工作是公司里面认识的人介绍我进去的,我看在情面上,没跟他狡辩工资的事情,只好等到下个月再发。我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结果会计给我打电话,跟我说工资表有问题叫我回去改,我瞬间无语,我都辞职了,也走了,有问题当时不跟我说现在说工资表有问题,我觉得他们是不是有毛病,为了一个工资表,考勤表都在那有必要叫我回去吗?我很不服气,公司经理打电话给我,说要扣我工资。我说我都辞职了,辞职书也给你了,你为什么当时有问题不跟我说,而且员工在试用期提前三天申请辞职,我都做了,你有必要再来找我吗?他很理直气壮的说,我答应你走了吗?我答应你不走了吗?劳动合同你签了吗?我说劳动合同你没有签字没有盖章这是无效的,他说那都没签劳动合同,你来我们公司干什么?瞬间觉得这经理好无语呀,怎么会有这样的人当经理。请律师告诉我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劳动纠纷 2018-11-05 09: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假期结束后就不上班了,属于自离。试用期劳动者申请离职,应当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离职是正常离职。(也可以双方协商,按照协商结果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订书面合同,这一点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合同期限1年内,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是违法的。试用期就应当购买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上述第一点中:改变合同是由单位提出,合同的改变是应经双方同意才能签约生效,员工不愿变更新合同,属员工个人违约行为吗?协商不一致时仍可按旧合同执行吗? 第二点:对于合同到期终止(于04年8月26日到期),因单位方面原因一直未能与乙方续签合同,而继续按原来合同约定任用员工(薪金不变),直至05年8月底才拟出经更改后的新合同要求重签。
    请问这种情况乙方拒签新合同(因不满意新合同条款),并要求甲方对这一年来拖延续签合同作出经济补偿合理吗?因本人于04年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本应是可以签订无固定合同的,这一年时间本人在单位的工作期间属于原合同的延续吗。
    若本人拒签新合同,提出续签原旧合同,这样合理吗?若单位不同意双方协商不一致,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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