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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生1女孩已经有8岁了,但是不登记结婚证,女方抛弃了男方和女儿,最近女方的母亲去妇联告我们,不给他们看望女儿,而且他去告诉妇联的人说,他愿意给抚养费给小孩,是我们不给他们探望小孩,妇联的人来通知了,说去妇联去解决这个事情,要不要去?还有去了怎么说?也关于小孩子的抚养费是怎么交,是不是要他从抛弃小孩的时候开始算抚养费?还有看望小孩次数是多少次1年?

离婚 2018-11-06 09: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小孩抚养权。如果有孩子,两周岁以内,原则上判决给女方扶养,两周岁以上,根据对孩子成长最有利原则判给一方扶养,一方负责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以及探视事宜。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月支付,当然,有条件的话,也可主张一次性支付。 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可记下本律师电话,以便今后咨询联系。
  • 你好,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 探视权是本来就自然存在的,但现实生活中,处于多方面原因,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探视孩子在离婚时就应当落实下来。如果有落实但现在探视遭到拒绝,可以到到法院起诉,以变更抚养权为由逼迫对方接受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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