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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8月到公司工作公司于2009年7月1日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工作三年,一直没给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7月公司将劳动部门的空白制式合同拿来要求签订第三次合同,我于7月13日将签字后的合同交给公司并提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补缴前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7月18日公司又提出签订一份关于公司员工自愿放弃要求公司补交前期未办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补充协议公司才能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我坚持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费,公司7月末突然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截止当天。我于5天后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9月末仲裁结果出来要求对方补交我三年社会保险费及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方不服于10月14日向法院起诉,直到近期(近1年后)10月12日法院才做出判决:认定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超过诉讼时效,对方不支付要求合理同时驳回了对方的其他诉讼请求。请问: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期应从什么时候算起?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双倍工资是工资应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算起一年内,而法院却认为从双方第一次签订合同日算起一年内。谁的说法对?

诉讼 2018-11-06 0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下十种情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是第八至第十项单位需要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一项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至第七项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关于双倍工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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