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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10年2月至2014年6月在一家私营企业做外贸业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每月2500元(2500元为已经扣除社保工资)+外贸业务提成组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2月至2013年12月厂里只给缴纳养老保险,无其他保险,2014年开始缴纳全部社保,6月20日由于生产等方面和老板争执,被老板口头辞退,各种业务资料已经移交,但老板以各种理由拖延6月份、7月份工资及业务提成,不给结清。    请问我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是否可以要求一下内容:    1、要求企业给我补缴2010年2月至2013年12月除养老保险外的其他社保。    2、4.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4年半,2500x4.5=11250元)    3、支付6、7月份工资及上半年业务提成    4、未签劳动合同,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即2500x11个月)(注:这条自己有困惑,是不是过了时效不能申请)    最重要的是老板是口头辞退,没有证据,现在没去上班快10天了,会不会成为老板反悔说我旷工辞退,如果现在我给老板打个电话,电话录音能否成为辞退证据。    最后,非常感谢各位大师的热心解答!

仲裁 2018-11-06 09: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补偿;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公司以不盈利为理由,单方面决定不发提成是不合法的。  如果公司是以基本工资加提成支付职工工资报酬的,只要职工完成了一定的工作,公司就应该按约定向职工支付相应的提成,公司单方面决定不支付提成的,构成违约,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但是,如果当时公司与职工约定是以公司盈利为基础计发提成的,则公司不发提成的决定不违法。但是否属于无盈利,不能由公司说了算,应该由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2、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约定提成的,职工有义务来证明提成约定的存在、提成的比例是多少及职工相应的业绩。具体证据的可以是公司的文件、与公司负责人的谈话录音、工友的证明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工资包括六个部分: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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