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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10年以上,6个月内医疗期内仍然被单位扣钱。合同上工资有基本工资和奖金及岗位津贴三项。扣奖金或岗位津贴是否违反劳动法?

劳动纠纷 2018-11-09 15: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岗位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劳动条件岗位劳动的额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贴。职工在某些劳动条件特殊的岗位劳动,需要支出更多的体力和脑力,因而需要建立津贴,对这种额外的劳动消耗进行补偿。
    这种类型的津贴具体种类最多,使用的范围最广。例如,高温津贴,是对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建立的临时性补贴。冶金企业中的炼铁、烧结、炼焦、炼钢、轧钢等工种,根据其作业环境的温度、辐射热强度和劳动繁重程度的不同。
    建立甲、乙、丙不同标准的津贴。另外还有有毒有害津贴、矿山井下津贴、特殊技术岗位津贴、特重体力劳动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津贴、邮电外勤津贴等,都属于岗位性津贴。
  • 奖金被扣数额应该是劳动合同上有约定的;
    至少其月实际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奖金的本意就是工作好了给奖金,工作业绩差可以不给奖金。
    奖金的额度在劳动合同上是不约定的,因此从这层意义上说,可以不给。
    而不是什么扣不扣的问题。
    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应违反劳动纪律,请假等,扣除多少,才是真正的扣除。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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