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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的。我于2014年3月6号-5月4号在我家附近的电脑店打工,期间负责看店,复印、打印、卖耳机、鼠标键盘等电脑设备,还帮老板上人保财险和职教中心送货,干活。老板一开始跟我说每月工资1800,四月底时老板说过几天开工资,但那段时间老板比较忙,我也就没向老板要。五月1号,我在清理电脑店的卫生时,涮陶瓷茶壶盖时不小心把陶瓷壶盖打坏了,我当时问老板,这个茶壶盖多少钱,需要赔偿吗?但老板没说什么,就说你怎么把这个茶壶盖打坏了,放桌子上吧。也没要求我赔偿。而等到五月4号时,我向他要工资,他却以茶壶盖值2000元,说我的工资顶这个茶壶盖钱了,拒绝给我工资。我说你说茶壶盖值2000元,得有证据,口说无凭。但老板就挺生气的说,我说值多少就是多少,没事滚蛋。拒绝支付我的工资。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讨要我的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18-11-09 1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讨薪的方式可以有:
    与用人单位协商;
    找工会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申请劳动仲裁
    向法院起诉。
    其中,协商和调解是最便捷的方式,对劳资双方都有利,而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是走法律途径,没有协商和调解快捷,向法院起诉是最后的方式(能劳动仲裁的,要先申请劳动仲裁),无论采取哪一方式都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没有最好的方式,只有适合自己的方式,期间也可以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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