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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涉及两处房产,都是婚后共同财产,2001年的房贷已于2006年还清,并取得了房产证。2009年的房贷至今还有10万元本金没还,2011年为了装修新房,以2001年那套房子从银行抵押贷款,至今还有6.5万元没还,2009年的那套房子有房产证,但土地使用证要到2012年年底才能办下来,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现在起诉离婚,关于财产的分割法院会有怎样的处理?这是女方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是2006年年底女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请问这次起诉法院还会不判离婚吗?

离婚 2018-07-04 06: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双方在离婚时,一方有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离婚的一方,必须出示对方具有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
    那么这种证据的取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家暴实施时,如果被侵害方报警,那么警方的出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2,被侵害方受到侵害后,到医院就医的,那么医院的病志和主治医生,可以作为证据。
    3,当事人的邻居的证言证词。4,任何了解情况的人。
  • 如果双方打算离婚,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那么起诉到法院,法院第一次基本是不会判离的,但这个不是绝对的,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的法定情形是夫妻感情却已破裂而且无法调解。这些情形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下落不明。
  • 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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