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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现在的公司呆了快4年了,最近公司处在一个裁员期,最新一次裁员说是不要我们部门了,部分人被裁掉,部分人转移其他部门,裁掉的人也是有赔偿的,但是我在这轮没被裁掉(当然我想被裁掉因为赔偿),我认为公司暂不想裁掉的我原因是因为我的合同快到期了,像公司当前这样的情况,若是公司不和我续签合同是不是还是一样需要给我赔偿呢?

合同纠纷 2018-11-14 18: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裁员,也就是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合同期内,公司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用人单位口头告知员工被裁员裁掉了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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