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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员工2015年12月29日入职,2016年1月29日转正,2月29日领导认为其不能胜任,要求立即要求其离职。请问公司需要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以及代通知金吗?假设员工工资为3000,那么需要支付哪些?

劳动纠纷 2018-11-15 10: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应发工资,包括应缴纳的社保等。计算经济补偿金需要弄清晰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倒推十二个月的总收入计算出月平均工资,对于每个月的工资发放,应按应发工资计算,不考虑个人所得税或其他扣除。
    劳动关系的解除有多种方式,双方协商解除是其中之一。但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违反和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 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参 见)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参见)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上条文说明单位提出与员 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根据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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