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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女朋友是北京的,据说北京对女职工的规定有不同其他地方的规定,所以我想知道北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它是强制性的吗?

劳动纠纷 2018-11-17 2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相关问题解答具体如下:  l、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那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3、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使用?女职工流产应休假多长时间  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应承担哪些责任?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犯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上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l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 劳动保护制度规定的职工劳动保护权利如下: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4.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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