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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期天气持续高温,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经研宄决定放假调班,具体安排如下:

放假对象:全体员工;

放假时间:7·31一8.4. 共5天),

其中7,31、8·1休息调7·29、7·30正常上班,

8.2带薪休假1天;

8·3、8,4休息调8·5、8,6正常上班;

注:因业务需要适当调整放假时间的部门,需提前进行申请,并在放假前将总经理审核过的计划提交到管理部人事科;

一、放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加班的所有部门,须提前进行加班申请,经总经理最终审核生效(8·2不算加班,当天因工作安排正常出勤的,可在8月底前择日调休);

四、7.31-8·4放假期间,餐厅暂停供餐,加班人员由公司提供盒饭。请各部门在7.26下午三点前将7·29-8·6每餐的用餐人数报到管理部总务科代理处;

五、请各部门在放假前落实好本部门的安全自查工作,

有问题及时整改,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六、如遇重要事宜需要调整放假时间的将另行通知。





我公司公告是这样的,将前后两个双休日调成正常班,不算加班。我想问一下。您看了这个公告,我公司安排的调休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吗?

劳动纠纷 2018-11-18 2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平时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来补偿。休息日的加班可以用补休的办法来补偿。平时加班为平时工资的
    1.5倍,休息日为两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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