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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今年12岁,我叔叔不在了,我婶婶要改嫁,现在我弟弟不想跟我婶婶去别人家,想在我们家,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请问,作为一个十二岁的孩子,是否有权选择自己的法定监护人?

继承 2018-11-29 0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精神病患者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离婚案件中,由该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与自己离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这就势必涉及到监护人的变更确认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民法通则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第
    一、第
    二.....第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对精神病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应当变更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保证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诉讼时,直接将其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经法院审理确认其亲属关系后,应当允许。
  • 你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一经出生,不需要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就和父母之间形成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在父母双亡和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法院在确定子女直接监护人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也可由父亲抚养。
    2、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享有直接监护权。
    3、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不宜改变子女生活环境;若子女愿意随其共同生活的,注意对于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应考虑本人的意见。
    4、一方生活条件较好,无不良奢好,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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