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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有以下问题希望得到你的咨询帮助事件背景: 我外婆在室内有一房子。 她丈夫以去世。 她有两个女儿。 我妈妈(以辞世)和我姨妈。 房产证现在是她一个名字。 我姨妈户口在上海。 我是中国公民。在美国 户口以注销。 现在我姨妈要求外婆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 提问: 1作为我妈妈唯一的女儿。 我是否代替妈妈享有她从外婆那里一半的财产继承权。 2如果我姨妈将名字加入房产证上而我没有。 将来从法律上来说 如我以后在外婆去世后要加名字是否可以?会有何种不利情况3在姨妈加了名字而我没有加的情况下.如房子卖掉,我还能的到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吗?谢谢

继承 2018-12-18 07: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 关于继承房子卖掉的问题:要先办理继承过户,出了新房产证后,才能按正常程序卖房。继承相关手续如下:
    一、先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死亡证、房产证原件等,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二、上面所有人带上面所有资料及公证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具体手续按当地房管局规定。
  • 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财产有:
    ①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死者配偶一方的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②人身权不可继承;
    ③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这是国家或有关单位给被继承人家属的物质帮助);
    ④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园、鱼塘等;
    ⑤被继承人生前租赁的财产或已作赠与的财产。
  •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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