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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2000年搬入新家,由于父母贫穷无力购买房子,就由我父亲本人出了房款一半其余的由父亲的兄妹集资出得另一少半才买的房子,房产证上署名父亲的母亲,从那之后我父亲一直照顾奶奶(就是我父亲的母亲),我想咨询我父亲照顾奶奶这么多年(照顾十多年),从法律的角度看奶奶过世后房子会变成我父亲的吗(我父亲的兄妹们总是说等奶奶过世后再办过户手续,可是我担心他们最后会欺骗我父亲要分房子,可是那是我父亲唯一的住处)。如果不是我父亲的我现在可以用什么办法维护父亲的合法权利,最终将房子变成我父亲的。我奶奶现在已经很糊涂无法立遗嘱,我想问现在有什么办法能够维护我父亲的权利,他照顾老人十多年,房子还不能是我父亲的吗?各位律师我知道现在属于共有房屋,我的意思是现在这种情况可以用什么办法帮组我父亲维护权利,或是以后打官司也有好的解决办法,我父亲没有继承权吗,他照顾老人10多年。

继承 2018-12-14 18: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父母在世的话,可以通过立遗嘱或赠与的方式将房产留给子女。
    父母不在世的话,得区分共同还是个人财产。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赠与公证才能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继承的话,如果子女都不同意放弃继承权,那就共同继承,房产无法分割啊,由得房产的人给其它的经济补偿,子女协商处理拉;如果其它子女都放弃同意由其中一人继承,那就没什么问题拉。

  • 1、《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房屋遗嘱继承权公证需要其他继承人一起到场的。
      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继承需要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因此,首先要父母死亡,其次要房产是登记在父母名下,再次,需要和其他继承人一起参与继承,包括父母的父母和自己的兄弟姐妹,需要提供父母死亡证明、房产登记证明、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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